廢舊金屬回收管理規定說明(二)
2020-07-18 來源:m.novusshopping.com
七、出售和收購廢舊有色金屬,必須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1、城鄉廢品收購部門,一律不準從個人手中收購生產性的廢舊有色金屬器材(包括廢舊電線、電纜、塊錠棍棒、軸瓦、機件、邊角下料和屑、末、溜、灰等)。收購個人的廢舊有色金屬,只限于生活用的廢舊器皿、裝飾品和迷信品等。
2、機關、團體、企業、學校等的廢舊有色金屬,必須憑本單位或者主管部門的介紹信,向供銷合作社的廢品公司及其所屬的收購站直接出售。供銷合作社收購時,只付轉帳支票,不付現金。合作商店(小組)、代購站(員)不準收購。
3、企業清除垃圾時拋棄的廢舊有色金屬和礦區放炮飛散的廢銅線等,應當先由企業組織職工、職工家屬或者專業隊進行揀拾,并且通過物質獎勵辦法進行回收(應低于國家收購價);清除在廠外的垃圾,廠礦企業如果不能組織力量揀拾時,可以由垃圾場附近的人民公社或者居民委員會組織居民集體揀拾,揀拾的物資,憑人民公社或者居民委員會的介紹信,到廢品收購站出售。不準小商小販收購。
按照上述辦法,地方分得的數量不能滿足需要時,可以向中央各主管部門申請分配,但不準扣留上交中央支配部分;地方分得的數量,在半年之內使用不完時,應即交給全國供銷合作總社轉交金屬回收管理局,由國家支配。
十、金屬回收管理局收購的(包括收中央十個部的和接收全國供銷合作總社上交的)廢舊有色金屬的分配,按照國家統一分配物資目錄和分配辦法的規定辦理。
十一、廢舊有色金屬的具體回收和管理制度,由國家物資管理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十二、本辦法施行后,凡過去頒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一律以本辦法為準。
1、城鄉廢品收購部門,一律不準從個人手中收購生產性的廢舊有色金屬器材(包括廢舊電線、電纜、塊錠棍棒、軸瓦、機件、邊角下料和屑、末、溜、灰等)。收購個人的廢舊有色金屬,只限于生活用的廢舊器皿、裝飾品和迷信品等。
2、機關、團體、企業、學校等的廢舊有色金屬,必須憑本單位或者主管部門的介紹信,向供銷合作社的廢品公司及其所屬的收購站直接出售。供銷合作社收購時,只付轉帳支票,不付現金。合作商店(小組)、代購站(員)不準收購。
3、企業清除垃圾時拋棄的廢舊有色金屬和礦區放炮飛散的廢銅線等,應當先由企業組織職工、職工家屬或者專業隊進行揀拾,并且通過物質獎勵辦法進行回收(應低于國家收購價);清除在廠外的垃圾,廠礦企業如果不能組織力量揀拾時,可以由垃圾場附近的人民公社或者居民委員會組織居民集體揀拾,揀拾的物資,憑人民公社或者居民委員會的介紹信,到廢品收購站出售。不準小商小販收購。
八、中央十個部的直屬單位的雜銅、廢鋁、廢鉛的回收和上交計劃由各主管部門編制。中央十個部以外的其他中央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屬單位的雜銅、廢鋁、廢鉛的回收計劃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供銷合作社編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同意,報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匯總。中央各部的回收、上交計劃和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匯總的收購計劃,都應當報國家計劃委員會和國家物資管理總局按照國家統一分配物資的分配辦法的規定審批和下達。
九、供銷合作社回收的雜銅、廢鋁、廢鉛按實際回收量實行全額分成的辦法,百分之七十五上交中央,百分之二十五留給地方分配使用;其他品種的廢舊有色金屬,都留給地方使用。屬于上交中央部分,一律通過全國供銷合作總社交給金屬回收管理局接收(具體交接辦法由全國供銷合作總社與國家物資管理總局另行規定)。
按照上述辦法,地方分得的數量不能滿足需要時,可以向中央各主管部門申請分配,但不準扣留上交中央支配部分;地方分得的數量,在半年之內使用不完時,應即交給全國供銷合作總社轉交金屬回收管理局,由國家支配。
十、金屬回收管理局收購的(包括收中央十個部的和接收全國供銷合作總社上交的)廢舊有色金屬的分配,按照國家統一分配物資目錄和分配辦法的規定辦理。
十一、廢舊有色金屬的具體回收和管理制度,由國家物資管理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十二、本辦法施行后,凡過去頒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一律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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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金屬回收行業存在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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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舊金屬回收管理規定說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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